(四)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及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有關資料應當由負責牽頭事故調查的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歸檔保存。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事故調查報告、技術報告、管理報告、救援報告、技術鑒定報告和檢測檢驗報告、直接經濟損失報告、物證和證人證言、相關圖紙資料、視聽、監(jiān)測監(jiān)控資料、責任處理處置意見、審核意見、結案通知等。
第六章 事故處理和整改措施評估
第二十九條 煤礦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結案。較大及以下等級煤礦事故調查報告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省級局按程序結案。
重大及以下等級非煤礦山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結案。
對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掛牌督辦的典型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形成后,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匯報,并根據(jù)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的意見和建議,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正式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經審核同意后,按程序結案。
事故提級調查的,由組織提級調查的單位按程序結案。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15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結案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 事故結案通知應當印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責任有關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意見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通知3個月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抄)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制定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方案,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在事故結案1年內,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監(jiān)察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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