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
5.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在7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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