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fā)。
第二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鳖A案文本;
?。ǘ鳖A案編制說明;
?。ㄈ┚幹茟鳖A案依據(jù)的相關文件資料;
?。ㄋ模╋L險評估報告;
?。ㄎ澹┱髑笠庖姀秃约耙庖娊ㄗh采納情況說明。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jù)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xié)調會。初審通過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guī)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ǘ鳖A案編制說明;
?。ㄈ╋L險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五)評審意見書;
?。┱畱惫芾砉ぷ鳈C構初審意見書。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fā)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fā)。
第二十五條 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并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fā)。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fā)。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審批方式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印發(fā)單位在應急預案印發(fā)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guī)定備案:
?。ㄒ唬┛傮w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ǘm棏鳖A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管部門備案;
?。ㄈ┎块T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管部門備案。
?。ㄋ模┼l(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ㄎ澹┢髽I(yè)、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jiān)管部門備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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