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調查進行督辦,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依法應當由上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上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也可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委托下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繼續(xù)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超過30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發(fā)生變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 對無重大社會影響、無人員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一般應當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指定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清事故發(fā)生前的特種設備狀況;
(二)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特種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及其它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類似事故發(fā)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八)整理并移交有關事故調查資料。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fā)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領導,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正確履行職責,誠信公正,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不得泄露有關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經驗。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guī)臁?/span>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對所提供情況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嚴格開展事故現場保護、勘察、詢問及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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